*我要下載*


第一條:

申請租用磐石寬頻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專案(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在本公司已簽約之社區電信機房或利用中華電信光纖迴路連接至本公司社區頭 端系統經社區內部線路到用戶家裡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本服務利用各式光化網路設備,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VDSL 或ADSL 技術,提供客戶高速寬頻電路之數據傳輸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傳輸網路係採best effort 模式,各服務速率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實際傳輸速率將隨
網路使用情況而變,因此不保證頻寬。

第四條:

本業務受社區線路品質、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

第五條:

申請租用、異動或終止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及兩種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得免附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六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七條:

裝置於客戶端之任何設備由客戶自備並自行維護。
前項客戶自備之電信設備,需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審定證明,方得裝接使用。

第八條:

本公司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客戶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
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
自行負責。

第九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客戶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前項租用期間,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客戶特殊需要另訂最短租用期間。

第十條:

客戶倘需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
格賠償。

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一條: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費。

第十二條:

本業務之資費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本業務經核准之詳細收費標準,應於簽約之服務場所
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並為契約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其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前項應繳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本業務之
使用,經再限期清繳,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並得暫停
用戶之通信。

第十四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翌日為起租日,由起租日開始計費。申請終止租用時,以設備拆除
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
租費三十分之一。

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不計費,重新啟用須依計價表付覆機費。
客戶因違反法令、欠費致被暫停使用時,其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

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
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七條:

客戶於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
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八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
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
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
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條:

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章及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與客戶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二日                                     

 

申請人簽章:       

 


 

磐石寬頻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業務服務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磐石寬頻聯網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定訂條款如下:

第一章 (適用之範圍)
第 1 條

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乙方社區或機關專案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平台供專案客戶藉由本系統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從事、檔案傳送、公共檔案服務、網路論壇、資訊檢索、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www)等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相關業務,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 2 條

網際網路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甲方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3 條

本契約接續方式:
1.

社區網路服務:係指甲方於社區電信機房至客戶家裡採Cat5e數據線佈放,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技術提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本業務為固接式分頻電路服務。
2.

數據電路固接式:係指甲方機房到社區用戶線路,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ADSL、VDSL 技術,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電路方式。

第 4 條

本業務僅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不提供其他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核許可之營業項目。
1.IP 位址:
(1)動態IP: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由個人路由器設備隨機提供之IP 位址。
(2)固定IP:係指甲方提供乙方虛擬固定之IP 位址。作為個人路由器之網址定位使用。

第二章 (服務提供之限制)

第 5 條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但甲方為維護網路安全時,則不在此限。

第 6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接續,用甲方系統終端路由器IP 連線時,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第 7 條

乙方經個人路由器連線接續不限制乙方連線人數,乙方須自行考量頻寬連線應用品質及設備運算效能。

第三章 (申請須知)

第 8 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及2 種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專案得免附證明文件,但須造冊使用者之名冊提供甲方備存主管機關審查之使用;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述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 9 條

本業務之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1 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之月租費計算。

第10 條

乙方申請後因故註銷申請,其已繳費用依繳費時間與使用時間之比率退還。

第四章 (連線費用)

第11 條

本業務之連線費用以單一費率計算,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
第12 條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其已預付之用戶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第13 條

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 日前於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14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供裝完成日之隔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1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1/30,變更費率時,亦同。

第五章 (申請暫停使用、終止租用、續用與退費)

第15 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向甲方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第16 條

乙方同意甲方於逾時繳費截止日後3 日內停止服務,若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契約即自動終止,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第17 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日不計費,申請復機時需付復機費200 元。停止使用30 日以上視為乙方自動終止本服務,於下次申請時須以新申裝方式申請本業務。

第18 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其未繳之服務費需補繳,並以退還數據機日為申請退租日之起始日。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19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第20 條

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皆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21 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第22 條

本契約終止後30 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第六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23 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7 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24 條

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列之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5 條

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之時間。


連續阻斷時間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連續阻斷時間 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連續阻斷時間 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連續阻斷時間 72小時以上-未滿96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連續阻斷時間 96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連續阻斷時間 120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第七章 (乙方之責任)

第26 條

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27 條

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第28 條

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第29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30 條

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31 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前述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32 條

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八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33 條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34 條

乙方有違反未列載之司法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規章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並配合司法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檢查網際網路使用行為。

第九章 (甲方之責任)

第35 條

甲方應每日24 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第36 條

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37 條

甲方應提供適當之乙方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38 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HS)、用戶識別碼(ID)、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39 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40 條

前條資料乙方同意刊登者,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資料庫。

第十一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41 條

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第42 條

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第43 條

乙方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時,甲方得停止使用本業務1 年。

第44 條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乙方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契約之修改)

第45 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 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46 條

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甲方按使用比例辦理退款。

第十三章 (申訴服務)

第47 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04-22973621。
甲方免付費服務專線為: 0800-267267。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service@ms1.hisky.com.tw。

第48 條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49 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皆遵守國家電訊傳播委員會等規定辦理。不提供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服務,乙方如因他向服務需求,甲方之服務未能滿足乙方需求,則乙方有權申請自動解約,並自解約日手續完成時,退還所有已交之費用。

第50 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51 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業經承租人審閱5 日                                         

申請人簽章: